*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条第三款”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0月17日 云国税发〔2007〕243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毛茶是指从事茶叶种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产品。包括茶叶鲜叶和以鲜叶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几个工序生产加工的干茶。
二、以下标准生产加工的茶叶产品按精制茶征税: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茶。如将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茶叶。
(二)专门挑选特级嫩芽经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等工序生产或冠以具体产品名称制作的干茶。
(三)应用CTC红碎茶生产线等现代生产工艺生产的茶叶。
三、普洱茶、紧压茶、速溶茶、袋泡茶、花茶、乌龙茶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按精制茶征税。
四、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所产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未经确认的产品一律按精制茶征税。企业进行备案确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要求、产品标识和样品照片,不能按要求提供的,一律按精制茶征税。
五、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会计账薄,认真核算其生产经营情况:
(一)按数量、金额式设置“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明晰核算各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库存变化情况。
(二)按财务会计核算口径设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科目,明晰核算资金往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