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开始时,候选人突然辞选,造成候选人数与应选职位数相等的情况,选举不能视为等额选举,应允许居民在选票空格栏中另选他人。
10、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超过半数赞成票的方可当选。
获得超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可在30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须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居民、户代表的1/3,或不得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1/3。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暂缺;当选人数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暂由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工作,直至依法补齐为止。
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经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11、选举结果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3日内形成书面选举报告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保管,期限3年。
区、县(市)的民政部门应在收到选举报告的15日内,向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12、社区居民对违反国家相关选举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行为,可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述,接到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
(六)组织检查验收
1、各区、县(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工作总结。在基层自检的基础上,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区、县(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内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指导是否得力;选举是否贯彻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否实行了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秘密划票和无记名投票;大多数居民对选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满意;换届选举档案是否完备;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是否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代表是否依法产生;居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选举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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