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三、方法步骤
(一)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1、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党委、人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纪检、宣传、信访、民政、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2、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有关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
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由5-7人单数组成,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街道(乡、镇)党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其成员由居民代表推选产生。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选举时间和选民投票地点;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在正式选举日,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任期,自组成之日起至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三)进行选民登记
1、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在非户籍所在地社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本人要求登记的其他社区户籍人口,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证明,可以在非户籍地社区登记。
对具有丰富社区工作经验、能力突出的非户籍所在地的优秀人才,经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受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限制参选。这类人才的参选,每个社区不应超过2人,为方便日后工作,其户籍应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之内。
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