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10日
哈尔滨市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力,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以增强社区自治能力,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为根本,通过换届选举,使社区居民委员会更好地在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促进作用,在维护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年满18周岁的城市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时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按照本辖区内居民户数确定,原则上500户设1职,社区规模为1000-3000户的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3-7人单数组成,4500户以上的可由9人组成。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通过以下方式选举产生:
1、居民直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实施居民直选的社区所占比例应在50%左右。
2、户代表选举。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实施户代表选举的社区所占比例不少于45%。
3、居民代表选举。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其他社区可采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四)全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党委、政府和街道(乡、镇)党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