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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八、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促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我市逐步实现一元化户籍管理期间,各县(市)、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对在市区内就业的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公安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并实行“一证通”管理制度,即凡在我市暂住7日以上的外来人口,均需先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凭此证可在我市享有租赁房屋、招工就业、办理营业执照、子女入托入学、免费接受疾病预防等相关待遇。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1233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电话,开通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要探索建立举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奖励制度。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速办速结。

  (五)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在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时,要通过发放“春风卡”和“维权手册”等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工作重点,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有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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