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政府承担,并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农民工子女入学条件,保证农民工子女入学。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输出地政府仍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招用农民工居住的员工宿舍。要对农民工居住用房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农民工社区。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和租赁自住住房。积极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使农民工子女(儿童)与当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招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输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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