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等重点行业,到2007年年底,要实现大部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申报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农民工受工伤后的长期待遇问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2种方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制订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特点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安全监督管理、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的住院医疗保险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制定缴费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专门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并适时选择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对农民工中已经稳定就业、具备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也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保。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灵活的医疗审核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医药费报销办法。
(三)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制定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对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社会公共服务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订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镇公共服务的需要,努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镇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