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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就业。农业部门要扩大“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培训新型务工农民,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保证其能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要经过考核合格后,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开展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大力发展订单式、委托式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和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扶贫资金,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建立政府助学、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要依托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和各县(市)职业培训基地,建立起专业门类齐全,面向社会提供职业预测、职业介绍、职业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用人单位必须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强制其提取职工教育费,用于政府组织培训。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带头人进行扶贫培训。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统一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要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五)依法保护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权益。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性农民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农民工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性农民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在校实习管理规定以及文艺、体育单位招用少年学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防止使用童工现象的发生。通过积极开展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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