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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实向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同时要在安置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说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降低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责任的合同或协议。安全监督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把关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违法立项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定期开展现场监测,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监督,及时把申报情况及农民工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后,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一)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要进一步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部门不得设定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二)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进城后享受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列入当地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进城后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用工为名坑害、欺诈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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