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城乡长期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四、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条件差的问题
(一)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以现金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同时要为农民工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要进一步落实《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拒不缴纳保险金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销许可证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同时负责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行为,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订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提出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市总工会负责在我市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用人单位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