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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要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疗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诚信服务。

  部分省属医院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往部分省属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往异地治疗的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转诊治疗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

  (六)呼兰、阿城区财政补助办法

  鉴于目前呼兰、阿城两区仍在财政体制过渡期内,暂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在享受中央、省补助的基础上,由呼兰、阿城区财政对辖区内城镇居民给予补助,参加市级统筹。待财政体制统一后,再享受相应的市级财政补助政策。

  (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机制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方式。

  (八)各县(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后,将逐步实施试点城市县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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