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筹资标准:成人居民每人每年按照330元的标准缴纳,政府补助60元,其中中央财政20元、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20元(由市、区两级按照5:5比例分担);个人缴纳270元。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65元,其中中央财政50元,省财政50元,市区财政165元(由市、区两级按照6:4比例分担);个人缴纳65元。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按照90元的标准缴纳。政府补助60元,其中中央财政20元,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20元(由市、区两级按照5:5比例分担);家庭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25元、省财政25元、市区财政30元(由市、区两级按照6:4比例分担);家庭缴纳10元。
(三)基金支付和使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基金,要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
1.起付标准。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应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起付标准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应规定的基础上降低20%,同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 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规定比例分担。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50%,总体支付水平控制在60%左右。
3.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患特殊疾病的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基金根据不同人群再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支付。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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