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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7〕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1.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就业或经济困难无力办理医疗保险续接的人员。

  3.鼓励城镇居民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部分组成。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不同人群分别确定筹资标准。成人居民筹资水平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学生儿童筹资水平不低于9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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