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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综〔200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07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一件大事抓好抓实
  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是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而且是监管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有效制度。它强化了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保证。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对于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完善行政干部监管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的意识,激励行政干部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学习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二、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

  要全面准确把握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目的、意义、任务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学懂弄通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明确问责重点,增强遵守《办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宣传发动,把学习《办法》与政务公开相结合,与行政能力建设相结合,与廉政教育相结合,把检查整改工作贯穿于《办法》学习教育活动的全过程,营造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学习,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力、行政效能低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和缺乏责任意识等问题,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严格规范、约束领导干部行政行为,全面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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