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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贯彻意见

  二、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发放范围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即要做到应发尽发,又要杜绝弄虚作假、滥发的现象。
  2、要建立完善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基础台帐。进一步发挥街道社区平台的作用,对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完善的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其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
  3、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指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基层工作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免费再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同时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作出记录。
  4、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定期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监察部门每年定期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一次,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建立完善监督查处制度
  1、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举报制度。各有关部门都要确立再就业政策落实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再就业政策落实的监督。
  2、要严肃查处落实再就业政策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基层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再就业政策,致使优惠政策不落实,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税费减免等手续的,视情节不同,根据《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责任者相应处分;对再就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培训或职业介绍资质,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转借、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立即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租借、冒名使用或伪造《再就业优惠证》骗取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资金的,除应追缴已经减免的税费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要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在近期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查摆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就业办。市就业办将于近日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联合在全市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进行一次专项的抽查。
  市直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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