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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80号 2007年8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拟定的《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切实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宁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宗旨,以推进县 (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农村教育和城市薄弱学校为重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努力缩小城乡、校际之间办学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协调、健康、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县为主、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优先发展,为每一所学校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免收学杂费和“两免一补”政策,增加投入,保障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规范办学行为,不得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公办改制学校要达到“四独立”要求。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使其享受与城市学生同等待遇。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总体目标和任务。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努力使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生均经费、生源分布、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改革和完善考试评价制度,依法实施素质教育;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和学校管理水平,使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城市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明显缩小,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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