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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7]141号 2007年10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摸清我区现存文物情况,全面掌握文物资源数量、分布和保存的基本状况,增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推动我区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对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增强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宁夏境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我区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近现代优秀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录工作。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已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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