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07]136号 2007年10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450元提高为56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区、青铜峡市、中卫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420元提高为53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月由380元提高为49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5.2元提高为6.4元;
二类区由5.0元提高为6.1元;
三类区由4.7元提高为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