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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开展“三统一”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拟订统一招标药品目录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
  (四)审核应当备案的自行采购的药品目录;
  (五)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申报、采购、使用和监管;
  (六)协调、沟通和处理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监察、药监、物价、工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到有关药品招标、价格、配送、使用、质量等方面的投诉、申诉和举报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监察部门对卫生、药监、工商、物价、招标等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药招办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三)药监部门要向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派驻监督员,对配送企业中标药品的购进品规、购进渠道、药品质量、仓储管理及配送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工作,对招标采购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统一价格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性调价、原材料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药品价格变动的进行及时调整,对中标人、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商部门对中标人、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在经营中随意不提供药品、拖欠货款等违反合同的行为及时进行监督查处。
  第八条 各级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的职责:
  (一)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药品“三统一”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受理相关投诉;协调招标机构、中标人、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各方关系,为全区药品“三统一”工作提供服务。
  (二)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三统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签订药品配送三方行政合同,监督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配送行为;对本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条 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在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具备相应的物流和信息设施设备,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二)严格从药品中标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提供规范的仓储管理,中标品种仓储率应当达到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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