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违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按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治安保卫机构、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3、未建立并执行值班巡查、财物保管、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制度的;
4、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5、其他违反《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
(五)关于旅馆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旅馆业工作人员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旅馆业主管人员指使工作人员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在公安民警依法开展治安检查、侦办案件时,拒不提供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可以认定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关于吊销许可证。
旅馆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其《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或者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3次以上,经告知仍不改正,又因上述行为之一,应当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旅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足以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