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计分考评。以旅馆业治安状况、执行管理制度特别是验证登记制度情况、举报违法犯罪和提供线索等情况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分考评标准,依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随时记载,逐项计分。定期对各旅馆分值进行一次累积计算,评定等级,通报各旅馆。对不同分值的旅馆,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其中,对高分值的旅馆实行引导、提醒等管理方法,并减少检查频率,原则上不着警服检查;对一般分值的旅馆采取警示、限期整改等方法,并适当增加检查频率,适时开展着警服检查;对低分值的旅馆加大着警服公开检查频率,并采取明查暗访、加大秘密力量控制力度等方法,密切掌握动态,及时查处打击。计分考核、分层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评定的等级中,不得出现“治安免检”等字样。
(五)定期分析研判。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与旅馆管控相关的各类情报信息,掌握本地及周边地区旅馆业治安动态和发破案情况以及作案规律特点。对本地区旅馆业发破案情况,要全部按规定录入旅馆系统。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信息研判机构或者治安部门以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定期开展旅馆业治安动态分析研判;原则上,派出所每月、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研判一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及时调整防控对策,适时发布预警通报。对多发、高发案件,要迅速向旅馆发布预警信息,并在公安机关内部发布预警通报,指导落实防范措施。
(六)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健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考评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旅馆业治安问题突出,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脱逃的,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制度落实、措施到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部省通缉协查对象,或者破获重大案件的,要对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三、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一)关于违反旅馆业开业、变更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营业的,以及洗浴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无论其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均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依法设立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的,按照《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