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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7、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
  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24小时值守。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治安部门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治安部门、公安派出所和民警的管理职责任务,落实管理工作责任。旅馆业经营单位无论哪一级审批发证,必须纳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管辖范围,接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以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旅馆,共同开展治安管理,建立管理典型模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规范治安检查。派出所每月、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抽查数量不得少于辖区旅馆总数的10%。日常监督检查由治安部门或者派出所民警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实行复式登记制度,经检查人员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分别留存检查单位和经营单位备查。检查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需要对旅客情况进行核对的,一般应由旅馆工作人员陪同进行,并应当向旅客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来意。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旅馆业经营单位开展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时,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安全监督、经文保、消防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以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落实防范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教育培训,提高旅馆从业人员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馆业主或者治安责任人例会,宣传法律法规,通报治安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管控措施。适时开展旅馆从业人员特别是前台登记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传授识别证件真伪、违法犯罪嫌疑的基本知识。根据旅馆业规模和经营情况,指导和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大力发展治安信息员,旅馆前台登记员全部作为治安信息员管理使用。指导和督促旅馆加大技术防范投入,推广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向社会面延伸的治安监控设施。着力提高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单独装机率,强化实战应用,主动查询,主动比对,主动分析,主动核查,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预防、发现和抓获违法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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