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公治〔2007〕226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馆业执法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阵地控制、服务现实斗争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效能,省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执法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河北省公安厅
二00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提高预防、发现和抓获、打击违法犯罪能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一)明确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凡具备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供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住宿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酒店式公寓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二)界定行政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公安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关程序报省厅备案。
洗浴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也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明确受理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申请开办旅馆的,由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材料齐全,公安机关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开办,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