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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八)建立健全“一行三局”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增强监管透明度,加强联合检查和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金融应急机制和预案,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和落实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

  (十九)完善金融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和方式,改进会议方式,每季度除定期召开金融系统货币信贷形势分析会外,自治区政府不定期召开经济综合部门、各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参加的“项目落实指导与金融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经济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十)充分发挥金融在优化产业结构中的资金导向作用。每年初,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交通道路、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信贷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协调安排,合理引导资金流向,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一)建立银行机构业绩考评奖励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每年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宁夏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考核评比,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治区党委、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将考核评比结果向各总行通报。

  (二十二)鼓励区(境)外金融机构在宁设立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宁夏招商引资政策,对其正式开业后的开办费,自治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从区(境)外到我区担任区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入学、就业等具体困难和问题,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

  (二十三)建立健全支持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和实现上市的,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四)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二十五)支持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扩大合规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渠道和比例。发展创业投资,设立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争取匹配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造条件。

  (二十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要把新增贷款重点投向“三农”工作,确保新农村建设的信贷需求。取消对地方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

  (二十七)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支持地方基础设施、交通道路、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每年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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