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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各类金融企业公司监管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监管规章、流程、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发挥好财政、审计等部门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对金融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金融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大额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审计、监督,健全和严格实行经营管理问责制。充实地方金融监管力量,完善和落实好地方金融机构特派监督员制度。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力度。

  (十三)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禁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金融诈骗、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和非法外汇交易。清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和违规担保等问题。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严格金融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十四)打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披露和奖惩机制,定期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要以“宁夏诚信网”为平台,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加快推进“诚信宁夏”建设,切实抓好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

  四、政策措施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的能力。要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要依法管理好地方性金融企业,依法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协调金融部门与企业加强交流,协调解决金融机构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三局”)要加强与地方经济综合部门、政法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推进改革创新,支持新农村建设中新融资模式的探索,为我区经济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理顺地方金融机构管理体制,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地方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行政管理、业绩考核和奖惩,建立健全对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审查等制度,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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