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按照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完善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
(六)大力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在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全区各市、县(区)至少应设立一家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七)规范和完善信用担保市场。进一步整合优化现有担保机构。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区(境)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各市、县(区)至少要组建1家政府扶持,面向为中小企业和农村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八)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做好中小型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支持区内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对上市公司“壳”资源的利用。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公司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和发展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九)加快保险业发展。支持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加快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责任保险。做好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和公共聚集场所、旅游等行业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总结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具有宁夏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规范承保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十)扩大金融业对外合作。坚持互利共赢的方针,提高对外金融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合作,积极引进区(境)外金融机构在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其参股我区金融企业,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到2010年,争取引进8家区(境)外金融机构入驻宁夏。
(十一)加强银企、保企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沟通和合作。通过举办大型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和组织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建立新型的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对接机制,促进经济与金融互动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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