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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劳社字[2004]51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生活确有困难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生活困难补助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各企业填报《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军人基本情况表》(附后),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县)劳动保障局核定,市(县)财政局审核予以补助。
  三、对重病和住院治疗,本人支付医疗费过高的,参照合政办[2001]15号文件执行,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年个人帐户资金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由企业按80%的比例补助解决,个人承担20%,企业解决有困难的,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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