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 长 张东升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藏文社会用字管理,促进藏文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藏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文字,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等藏文用字;
(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藏文用字;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藏文用字;
(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藏文用字;
(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
(六)特色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藏文用字;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藏文用字;
(八)公益性广告、机动车辆、票据等需要社会公知并用文字表示的标志藏文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藏文用字。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藏文社会用字的范围: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印章、文件头、证件、信封、公告、地名、交通路标、机动车辆,除茂县和民族乡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二)马尔康、金川、小金、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九寨沟、黑水十县境内及汶川、理县境内藏族聚居区的公益性广告、公共场所和旅游景区景点标志、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并用藏、汉两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