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民字[2007]91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使用,切实提高我省灾害紧急救助能力,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发[2002]193号)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我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严格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管理及其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救灾物资由中央、省、市、县四级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构成。不能长期储备的救灾物资(粮食、饮用水等),各级民政部门可与相关厂商签定紧急征用合同,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调运到位。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下拨的救灾物资和省级民政部门集中采购加工的救灾物资构成。山西省民政厅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业务指导和分配调拨,山西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省级救灾专用物资的加工购置、储备装运、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救灾物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民政部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市(县)级储备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省级民政部门对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山西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储备中央下拨和省级救灾物资。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晋民字[2007]52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救字[1999]34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分配管理及请款公文格式的通知》(晋民救字[2002]137号),在我省十一个市、九十六个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本级救灾物资。省里选择适当地方做为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