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安置计划下达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应将本级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填写《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一式3份,分别送达同级财政或地税部门和应缴款单位,缴款单位从接到《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款。逾期不缴纳的,由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分别从该单位财政经费或银行账户中代为扣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本金。资金到位后,由收款单位为缴款单位开具《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专用票据》。
3、党政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从本单位自有经费中列支,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不增加拨款。企业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地税部门代征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于次年5月底前划解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该项资金专户。各级财政、地税部门按代扣代征总额8%的比例提取手续费。手续费每年由各级财政部门从该项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同级代扣代征部门,主要用于代扣代征费用支出和奖励。清理旧欠的奖励办法,由各级财政、民政、地税部门确定。各级财政、民政、地税部门要联合组成征收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从专户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负责征收管理的日常事务。
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5]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用于其他单位超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经济补贴。
3、用于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4、用于开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其他必要支出。
五、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
1、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2、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专用票据》。
3、安置部门使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