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退伍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范围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依法承担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安置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经落实安置计划指标的安置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专项资金。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
中央驻晋单位、省管及垂直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酌情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5-10万元。具体为:安置计划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缴纳;安排工作人数不达计划数50%的,每少接收1人,按8万元的标准缴纳;安排工作人数达计划数50%的,每少接收1人,按5万元的标准缴纳。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办法
各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专户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具体缴纳办法为:
1、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地税部门征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党政群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征收,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党政群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征收。中央驻并企业和省国资委管理的驻并企业及其他驻并企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征收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与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范围按照主管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范围划分。其它市、县(市、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同级企业和驻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