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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民字[2007]26号)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国发[2002]22号)等一系列指示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结合我省退伍安置工作改革实际,应各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单位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借鉴其他省、自治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征管办法》,下同),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改革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更好落实,优化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环境,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征管办法》的各项具体工作;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服从于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克服困难,顾全大局,确保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及时准确到位落实。
2003年以来未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征管办法》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征管办法》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们通报、反映。

  附件:
  1、《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通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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