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证照、资料不齐全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无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抵扣税凭证);
(三)有欠税的;
(四)有虚开、代开发票等行为发生的;
(五)在财务核算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纳税资料骗取退税或减税的;
(六)未参加年审或虽参加了年审,但未通过的(年审办法另行规定);
(七)有其他违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
十二、以上规定从200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对原有福利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时间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原福利企业7月份税款在企业取得新的资格认定前暂不予退还或减征,待新资格认定通过后再按新的征管办法办理退税或减税事宜。原福利企业7月份的退税或减税按新资格认定确定的安置残疾人数计算。到期未经重新认定的原有社会福利企业需享受“财税[2007]92号”优惠政策的,一律按新认定企业对待。
本通知下发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4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字[1994]00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政[2000]19号 云国税发[2000]97号 云地税发[2000]13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5号)中第
一条规定废止;各级国税机关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5号)第
一条规定分别审批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云财预 [2006]481号)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