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为备查名单中所列残疾人支付社保费用或工资;
(2)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4.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比对中,发现单位报送的盖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章戳的残疾职工代发工资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名单与备查名单不相符的,对不相符部分不得计入残疾职工人数。如不相符部分的人数没有计入职工总数中的,还应加入在职工总数中,计算残疾人安置比例,并责令单位按本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5.以备查名单或资格认定时确定的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为基数,扣除第3、4项中不计入当月的残疾人数,确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即:
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备查名单确定的人数-不予计算当月安置残疾人数
以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除以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确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比例。
6.自通过资格认定当月起,一个纳税年度内按月计算的实际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累计三个月没有达到25%的,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次年年终时单位可申请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二)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符合“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营业税减征政策的,年度申报时,附报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减征的批准文件和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凭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加计扣除;属于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营业税减征政策的,年度申报时分别不同情况附报“国税发[2007]67号”第二条第(一)款或第 (二)款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以及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加计扣除。
鉴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的金额,无栏目予以单独列示,为及时掌握该项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__________年享受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情况》台账(见附件三),并以州市局为单位,在上报汇算清缴报表时一并上报省局。
(三)减、免、退税的审批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暂由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九、变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