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相关资格认定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税 [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除按“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人证》电子信息“见附件一:《安置残疾(军)人员登记表》”。
2.安置残疾军人的,还需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军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有安置残疾军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在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前,将本单位安置残疾军人的《残疾军人证》原件及《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见附件一:《安置残疾(军)人员登记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残疾军人证》真伪的审核申请。审核无误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残疾军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同时将审核无误的《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和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3.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和“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书。
(三)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前,应将本单位安置的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真伪审核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七、减、免、退税申请及审批
对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税发[2007]67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申请、审批手续。其中,除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外,其余单位即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前,均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相关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