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三类地区:其他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 420元/月。根据“财税[2007]92号”的规定,我省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最高限额:一类地区为3.5万元;二类地区为3.456万元;三类地区为3.024万元。
三、“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于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办企业无法确定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所占比重的单位或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占50%的单位。
四、对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安置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残疾人人数和比例;单位必须与残疾人员个人签订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否则不予计算安置残疾人人数和比例;单位其他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包括签订合同或协议短于一年的短期合同雇员以及虽未签定合同或协议,但与单位有雇佣关系,单位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包括残疾职工人数。
五、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单位不得在高劳动强度或高危险性行业的一线生产岗位安置残疾人,如果在采矿、冶炼等高劳动强度或高危险性行业的一线生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相关资格认定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前,将本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残疾人证》电子信息“见附件一:《安置残疾(军)人员登记表》”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人证》真伪审核的申请。审核无误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向申请单位出具《残疾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同时将审核无误的《残疾人证》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民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取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的单位,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资格条件根据“民发[2007]103号”的规定予以认定,有关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和有关贯彻意见另行通知。如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单位有安置残疾军人的,还需将本单位安置的残疾军人的《残疾军人证》原件及《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见附件一:《安置残疾 (军)人员登记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一并提出《残疾军人证》真伪审核的申请。审核无误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残疾军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同时将审核无误的《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和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