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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2007〕23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7〕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有关收费部门在11月25日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广州市区的收费部门需到广州市物价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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