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2007〕23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7〕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有关收费部门在11月25日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广州市区的收费部门需到广州市物价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