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2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5]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对铁路运输安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
《条例》和《实施意见》还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偷盗、破坏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问题屡禁不止,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和取土挖砂、违法采矿、采石等情况时有发生,侵占铁路建设用地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
《条例》赋予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
《条例》和《实施意见》对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禁止事项、时间要求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落实。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铁路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已完成划定工作任务的地方,要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工作,巩固划定工作成果;尚未完成划定工作任 务的地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任务。铁路保护区划定工作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完成情况由州、市人民政府汇总报省贯彻实施
《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