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1、负责“减排”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负责“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调查、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
2、报请市政府对有“减排”任务的市本级管理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确保市本级管理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
3、负责全市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减排”任务的市本级管理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4、指导各县(区)开展“减排”工作。
(二)市水务局
1、负责抓好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3月底前投入使用,确保2008年削减化学需氧量3000吨。
2、指导各县区水务局开展主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负责抓好全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工作。
(四)市环卫处
1、负责抓好市冷水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渗滤液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投入使用,确保渗滤液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各县(区)政府
1、负责对所管辖的有“减排”任务的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安源区确保2008年、2009年分别减排二氧化硫100吨,湘东区、莲花县、芦溪县、上栗县确保2008年、2009年分别减排二氧化硫100吨,确保2009-2010年减排化学需氧量300吨。莲花县负责督促莲花县纸业有限公司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确保该公司2007年削减化学需氧量600吨,关停辖区内石灰生产企业群。
2、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染 “减排”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3、做好主要城镇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污水处理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萍乡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二)落实责任
建立层层落实的减排责任制,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到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县(区)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实行问责制,追究违规审批、执法不力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