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萍乡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萍乡市“十一五”水污染物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2006-2010)》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通知》(萍府字〔2007〕40号)的要求,切实做好萍乡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顺利完成“减排”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减排目标
(一)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根据 “十一五”期间我市GDP增长率、单位能耗和配套建设二氧化硫处理设施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预测,我市二氧化硫排放2010年将增加到5.85万吨。按照省政府要求,2010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83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21万吨),应削减量为2.02万吨,其中2007年削减量为0.91万吨(包括2006年应削减量),2008年削减量为0.36万吨,2009年削减量为0.37万吨,2010年削减量为0.38万吨。“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及对应项目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