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安源区政府和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整治工作,并由所辖环保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监管。
(二)由市公安局负责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3、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
4、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5、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
对违反以上规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对餐饮业、娱乐业、服务行业的风机噪声和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并于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验收工作,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同级政府下达停业、搬迁、关闭通知。
(四)由工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对无证从事板材、石材、铝合金、防盗门、钢筋和塑钢加工等经营性作业场所直接予以取缔。
(五)对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板材、石材、铝合金、防盗门、钢筋和塑钢加工的,由环保部门负责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搬迁治理任务,在2007年9月30日以前搬迁到市政府指定地点或环保部门许可场所。对没有搬迁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报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把准入门槛。在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文化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三)加强督查落实。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顶着不办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