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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建成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和萍乡市中心城建成区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整治,使市中心城建成区的声环境符合相应的功能区要求,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兰先湖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尹继国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谢克勤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苗甫  市工商局副局长
      柳建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邬湘萍  市规划局副调研员
      李晓洪  市城管局副局长
      钟兴勇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建中  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市文化局副局长
      贺小清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由杨笑萍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与要求
  (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禁止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产生噪声超标扰民的建筑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连续施工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余土清运必须在夜间11点以前结束。
  (二)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1、板材、石材、铝合金、塑钢、防盗门、钢筋加工必须在2007年9月底以前迁入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的地点。
  2、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风机噪声和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休闲娱乐噪声超标扰民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风机噪声按《萍乡市中心城建成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应的要求;休闲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治理后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政府授权下达停业、搬迁、关闭通知。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商业性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4、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在夜间、午间进行电锤、敲凿、开挖等噪声扰民的施工作业。
  四、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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