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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建成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和萍乡市中心城建成区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限期治理超标排污的饮食单位。由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超标排污的饮食单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被限期整治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1、排放油烟的饮食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废气通过专门的烟囱高空排放,排烟系统做到密闭完好,烟囱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2、餐饮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安装隔渣和隔油装置;严格禁止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饮食单位。
  3、治理超标扰民的饮食单位风机和空调噪声。对独立封闭的风机房,采取安装复合消声器、减震、吸声和隔音等措施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对空调噪声采取降噪、隔声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相应功能区的排放要求。
  2007年10月底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饮食单位,由市、区环保部门下达停业、搬迁、关闭通知;逾期不停业、搬迁、关闭的,强制执行。
  (三)搬入划定的集中经营地点。由规划、城管部门划定经营饮食业的区域,用2-3年的时间逐步把饮食单位迁移到指定区域。
  (四)严格饮食业的准入门槛。在市中心城建成区新建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油烟废气、废水和噪声排放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卫生部门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顶着不办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令畅通。

萍乡市中心城建成区建筑施工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市中心城建成区环境噪声污染不断加剧,对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已造成严重影响,市民反映强烈。为有效解决市中心城建成区噪声污染问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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