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界限
根据《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下车辆可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5、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6、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市)政府批准进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不含指挥车);
7、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凡属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详见附表)以外享受减免的车辆,以及与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本次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方案和步骤
根据我市现行收费公路管理体制实际,清理工作责任主体为:萍栗公路收费管理处的金山收费站、沙子陂收费站由市交通局负责;萍莲公路收费管理处的源并收费站、坪里收费站由市公路局负责;湘东、芦溪贷款路收费站由萍乡稽征分局负责,最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汇总。各县(区)监察局、纠风办负责监管。
清理工作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8月31日以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的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对通行所辖收费公路的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凡明细表规定之外的车辆,于今年8月1日起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交通、公路、稽征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力度,对悬挂各种单位或部门标识的车辆(如市交通局、运政监察、运政管理、公路路政、交通稽查、××指挥部等)一律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对个别收费公路管理机构以收费减免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等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报送市监察、纠风、交通部门,并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措施。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0月底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