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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政策界限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下车辆可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5、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6、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市)政府批准进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不含指挥车);
  7、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凡属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详见附表)以外享受减免的车辆,以及与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本次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方案和步骤
  根据我市现行收费公路管理体制实际,清理工作责任主体为:萍栗公路收费管理处的金山收费站、沙子陂收费站由市交通局负责;萍莲公路收费管理处的源并收费站、坪里收费站由市公路局负责;湘东、芦溪贷款路收费站由萍乡稽征分局负责,最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汇总。各县(区)监察局、纠风办负责监管。
  清理工作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8月31日以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的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对通行所辖收费公路的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凡明细表规定之外的车辆,于今年8月1日起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交通、公路、稽征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力度,对悬挂各种单位或部门标识的车辆(如市交通局、运政监察、运政管理、公路路政、交通稽查、××指挥部等)一律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对个别收费公路管理机构以收费减免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等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报送市监察、纠风、交通部门,并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措施。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0月底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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