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阶段(12月30日前结束):总结验收阶段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的经验成果要进行推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要积极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力度。
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0日定期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监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表 (统计表详见附件),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证
此次专项整治由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研究整治行动方案、督促工作进度、组织舆论宣传、通报工作进展、提出政策建议等职责。各地要对本地整治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细化工作目标,定期评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定相应监控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以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执法督查,落实整治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认真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各地和监管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有针对性地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推进,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振出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政府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防止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各级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检测、监测资源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