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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加强药品使用环节专项整治。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管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5.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工作,严厉查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及其他违规审批行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抓好“痕迹管理”,保证产品按照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要求生产。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对高风险产品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健全监测网络,有效预防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生。加强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强化退出机制,及时公告注销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信息,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推进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任务,对全省药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100%进行清查,通过GMP的药品生产企业100%按照 GMP要求进行生产,全省药品经营企业100%严格执行GSP要求。完成全省医疗器械注册品种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100%持证生产,经营企业100%持证经营。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进一步规范药械市场秩序,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商务部门牵头,农业、发展改革委、经委、卫生、工商、质监、公安配合)
  1.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肉制品的行为,加强产地、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
  2.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严格猪肉市场准入,对猪肉销售市场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等制度。采取驻场检查、定点检查等方式对猪肉批发市场进行重点监管,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对从事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违法犯罪团伙,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罚,严防此类产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到今年年底,县级市及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实现100%,其他县级城镇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50%以上,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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