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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意见

  1.积极向国务院争取云南省对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越南、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一般贸易及经济合作以人民币结算和退税的试点政策。
  2.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针对周边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状况及金融政策,积极开展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中央银行签署人民币结算协议的前期工作;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
  3.在现有边贸结算基础渠道畅通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一般贸易人民币结算进程。
  根据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现有金融条件,推动我省商业银行和泰国商业银行实施人民币结算试点,打通中泰人民币结算渠道。利用泰京银行昆明分行现有的结算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中泰人民币清算回流渠道;中越人民币结算方面,在中越边贸人民币结算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一般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途径;中老人民币结算方面,比照中越人民币结算模式推进,积极开展同老挝银行的结算工作;中缅人民币结算方面,要继续发展境内人民币转帐结算模式,通过“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帐户”,引导边贸结算资金纳入银行结算渠道,便于管理和监测。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积极与缅甸中央银行接触交流,尽快推动2国中央银行签署结算合作协议,为中缅商业银行建立银行结算关系创造条件。
  (四)积极探索人民币跨境流通管理模式。
  1.进一步完善非居民人民币存取款及人民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要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边境人民币现钞出入境管理办法(试行)》、《边境涉外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边境贸易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非居民实行实名制存取款管理,逐步开放边境地区双边银行间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对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入境实行以人民银行为主,外汇管理、海关、边防武警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的监管机制,实行人民币出入境携带许可证制度,在真实贸易背景下逐渐放开人民币出入境限额,保障人民币现钞合理使用,加强反洗钱和反假币管理,提高和保障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信誉与流通,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2.积极推动云南省成为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试点区域。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等部门要深入调研,研究制定适合云南发展的政策建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推动人民币在我省周边5国流通、结算、投资,争取将云南省作为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的试点区域,有效地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促进我省充分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五)积极配套保险服务,建立适应我省“走出去”战略实施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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