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我省金融机构与周边国家金融机构之间双方定期互访制度。
通过互访增进双方的沟通与了解,熟悉对方的法律、法规、经济及金融的规章制度,建立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机制,了解经济金融相关发展的信息及相关数据指标,探索双方金融合作范围和项目,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服务,为金融机构的“走出去”打下基础。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
1.突出重点、创新信贷产品和信贷方式。一是创新信贷产品,对市场发展前景好的“走出去”企业,金融机构应以企业成长潜力、经营能力、企业信用等主要指标为判别标准,采用个人财产抵押担保或法人代表信用担保的贷款方式,设计出适合“走出去”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如大力推广仓单、存货、应收账款、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全面实施“年内一次授信,年中随需随用”的循环放贷方式。对于进出口量大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还要积极开展打包贷款、进出口开证、进出口押汇等业务,帮助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抢占市场先机。二是要根据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三是要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不降低信贷标准、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走出去”企业和项目应尽量实行差别化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2.努力满足“走出去”企业的全方位金融需求。提供避险金融服务,对于以进出口业务为主的“走出去”企业,金融机构可为企业积极提供汇率、利率走势等方面的专业分析及外汇保值产品,如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远期结售汇服务等,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3.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政策性银行对“走出去”境外投资项目贷款,利率应不浮或下浮;商业银行对该贷款利率应不浮或少浮;对“走出去”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风险溢价原则确定贷款利率,以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4.采取多种信贷方式,确保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的资金需要。鼓励商业银行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为重大项目的合作提供信贷支持;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的重大项目提供专项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担保、对外担保等方式为云南企业在国外的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提供信用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为实施“走出去”项目的建设提供买方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的外汇信贷支持,加大外汇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5.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云南省企业在周边国家投资的资源型项目,特别对“替代种植”项目给予扶持,同时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外设有机构和人员的条件,帮助中外企业牵线搭桥,掌握境外企业第一手资料,分析项目投资风险,监控贷款风险,帮助企业实施境外发展。
(三)建立云南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人民币资金结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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