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大力开展农村消防群防群治和消防安全创建活动;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的需要;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内容,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校舍和幼儿园园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内容和农村警务战略,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监管;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建设等工作;建设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项目纳入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在实施村庄整治工作中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道路村村通”工程,加强村庄消防通道建设;农业部门要指导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水利部门要结合水利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接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供电部门要结合农电改造,规范农户家庭的电线布设;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各地编制和实施农村消防专项规划,依法实施乡(镇)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
  (六)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具体抓好日常的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和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及时组织火灾扑救;要发动群众投工投劳,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定期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七)有关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演练,形成自我管理、自我保障、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好工作机制。
  (八)不断加大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投入。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坚持城乡消防并重,切实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增长情况,不断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保障农村消防工作正常开展。要拓展农村消防经费投入渠道,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消防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