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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其他用人单位不超过1%,具体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但超过1%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和统筹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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